A.甲已经将车交付给乙,乙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B.丙明知乙已经将车买下,故其与甲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C.丙已经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乙有权请求将该车登记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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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见一服装店正在进行外销退货服装特价甩卖,遂购买毛衣一件,回家后发现背后有一处脱线,于是要求退货,服装店可以店堂告示"瑕疵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
B.甲在一便利店购买毛巾一条,发现一处脱线,请求该便利店退换,便利店不可以店堂告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
C.甲住高层楼房,请钟点工乙去家中擦外窗玻璃,与其签订协议约定,乙若擦窗中导致自己身体发生意外,甲将不承担责任。乙未携带安全带,甲也未提供,结果,乙在擦窗中一脚踏空,坠楼身亡,因约定在先,甲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甲为自己的汽车投保,行车中被一东张西望骑电动车的女孩撞破尾灯,女孩无力赔偿,甲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称,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仅就驾驶员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若保险公司签约时未提醒甲这一条款,甲可申请法院撤销该条款
A.乙银行有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
B.甲企业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银行有权对丙公司将支付的价款主张抵押权
D.乙银行有权对该套设备主张抵押权
A.甲无权要求乙支付500元,因为甲拒绝返还构成侵占故无权要求
B.甲无权要求乙支付1500元,因为该1500元并非管理费用
C.甲应返还驴,因为驴主人乙所主张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时效和期间的限制,即便该驴已遗失3年,驴主人乙仍可以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D.甲应返还驴,因为驴主人乙所主张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虽受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但由于该除斥期间自驴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之日起才开始计算,因此,未过除斥期间
A.由于赠与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而李世明仅有8周岁,无法为承诺之意思表示,因此,李建明与李世明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B.由于李世明仅有8周岁,无法为抛弃所有权之意思表示,因此,抛弃小狗的行为无效
C.被咬伤的小孩只能要求李元霸承担全部医药费
D.由于自主占有须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而赵本份为精神病人,不具备据狗为已有的意思能力,故赵本份对于该狗的占有不是自主占有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A.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
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
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D.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A.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B.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
C.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
D.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A.本案是给付之诉,法院可作出保全裁定
B.本案是变更之诉,法院不可作出保全裁定
C.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
D.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许某是原告
B.葛某是被告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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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甲对乙表示该古画为真迹,并愿意以5万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误以为真,表示愿意购买该画。及至交货付款完毕后,乙发觉该画为膺品,主张合同不成立,向甲请求收回古画返还价金,并赔偿真画不能买得所丧失的预期利益。甲则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纵有错误,在未依法撤销之前,双方均应受其拘束,拒绝乙之请求。请问:甲乙谁的说法有理?为什么?
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全是乙的名字,乙能否据此主张股东权利?为什么?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乙委托律师丙代理其参加诉讼,授权委托书写明为一般授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王某财大气粗,家里请了两个保姆小李和小田,负责料理家务。一日,王某让小李擦玻璃,王某见小李已经佩戴好安全带,叮嘱小李注意安全后就上班去了。小李觉得安全带束缚人,不舒服,就取下扔在墙角,不料,小李在干活时不慎摔到楼下,严重受伤。第二日,王某又吩咐小田去买鸡蛋,由于做饭等着用,王某就严厉催促小田越快越好,小田在匆忙中赶赴市场,由于车速过快,摔倒受伤。对于小李和小田的损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丁对郑某可以主张何种权利?
请结合本案,谈读刑事诉讼法中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价值。
设甲因家中失火而被烧伤致死,该画被抢救出来,其子丙继承该画。因家中困顿,遂委托乙代为将该画出售。乙乃与丁通谋,由丁委人出具虚假鉴定证明该画乃膺品,故以1万元价格出售于丁。丁得画后,以50万元价格出售于不知情的戊。请问:丙得知后应如何主张救济?
若远程公司依照生效的运输合同主张权利,应向谁主张运输费用的支付?为什么?
甲是否能涂销抵押权之登记。
设甲为筹办收藏品展览,急需用钱,遂于4月4日向乙借款50万元,以该古画质押于乙,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乙因外出,将古画托付朋友丙保管,丙也为甲之朋友。甲找到丙,表示借回古画用作展览,1日便返还。丙遂将古画交付甲。不料甲又于4月20日将该古画设质于不知情的丁,得借款50万元,借期5个月。10月,因甲家中失火,无力还款。请问:(1)乙丧失古画占有,其质权是否消灭?(2)丁是否能够取得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