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
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A.若乙有继承人,应当裁定诉讼中止
B.若乙有继承人,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C.若乙的继承人加入诉讼,则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继承人继续有效
D.应当裁定诉讼终止
A.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B.普通共同诉讼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小张
B.高鑫装修公司
C.小张和高鑫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D.由王某的起诉确定
A.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即可以认定为普通共同诉讼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D.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A.乙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丁为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
B.乙为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丁为普通共同诉讼的被告
C.乙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丁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乙、丁都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乙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乙、丙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乙、丙为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A.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无须经过丙的同意
B.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征询丙的意见,也可以不征询丙的意见
C.如果丙不同意调解,法院不可以进行调解
D.丙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前反悔的,法院应当继续调解
A.丙仲裁机构
B.乙公司
C.丙仲裁机构和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D.由甲公司的选择确定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二和王三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因为是王大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王大列为单独原告
C.如果人民法院通知了王二和王三,其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则不应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D.由于是部分继承人起诉,主体资格不健全,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新试题
甲煤厂与乙火电厂签订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规定该年6月1日甲方向乙方交付煤炭1000吨,乙方于7月1日之前将购煤款200万元划拨到甲方账上,并由丙科技开发公司提供保证。乙方收到煤炭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和甲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方提出反诉,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货款。结合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小张为高鑫装修公司的员工,王某与高鑫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由高鑫公司派小张为王某的房屋装修,小张在为王某的装修过程中因为不慎弄破水管,造成王某房屋墙面大面积毁损,在与小张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后,王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是:()
关于当事人适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若丙一并对A市支行也提起诉讼,则关于其诉讼地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李某对张某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胜诉,张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若乙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小张因为急需购买婚房而向同学小王借款,为了顺利拿到借款,小张向自己开贸易公司的舅舅借用了合同专用章,以该贸易公司的名义与小王签订了借款协议,并拿到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小王经过多次索要,仍旧没有得到任何清偿,于是小王诉至法院,请求拿回借款和利息,则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确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若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刘茜没有出庭,法院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
甲木材厂从乙建材公司购入门窗一批,赊欠货款50000元,后乙建材公司从甲木材厂购入价值30000元的木料,没有付款。甲木材厂将和乙建材公司之间的交易文件交由丙保管,后丙的住处发生大火,合同等文件都被烧毁。乙建材公司以甲木材厂拖欠借款不还为由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