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即移转占有。
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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