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是原物产生之物。
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
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
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又称为假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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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物
公信原则
物上请求权
用益物权
占有
自物权
所有权
拟制交付
物权的优先效力
种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