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6年,我国修订了实施了20年的《义务教育法》,以下为法条部分内容: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则“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适龄儿童和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也“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六章第四十五条提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在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要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述法条体现了《义务教育法(修订)》(2006)的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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