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胡某于2009年1月5日进入甲银行天津分行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于2009年2月1日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并在该协议中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劳动合同于2012年11月30日终止,该分行支付胡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000元。协议文本的落款处,在乙方签字位置有胡某的亲笔签名,在甲方签字位置盖有该分行负责人的私章和单位公章。胡某于当天收到一份该分行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在回执单上签了名。2012年12月1日,申请人填写了一份《某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求职登记表》。当天又与某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基本内容是:甲方(人力资源中心)委派乙方(胡某)到甲银行天津分行(即胡某之前的工作单位)工作,工作期限2年,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岗位为保安。胡某随即又与该分行签订了一份《被派遣劳动者上岗协议》。某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月支付胡某工资并交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1月15日,胡某申请向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某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确认申请人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15日与甲银行天津分行存在劳动关系;3.请求甲银行天津分行支付2009年1月5日至2014年1月15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0000元。胡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请简述理由。
答案:
有效。甲银行天津分行作为甲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5日至20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