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3年2月,刘某(女)应聘到某酒店有限公司担任销售部业务员。双方订立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由底薪2500元+销售提成组成。单位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刘某由于在外地已参加社会保险,不想转到A市,遂提出将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500元现金补贴的形式每月发放给他,单位同意了。另外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向刘某收取500元服装押金,承诺工作满半年退还250元,满1年全部退还。上班以来,李某销售业绩良好,月平均提成工资达到3000元。2013年7月以来,公司经济效益严重下滑,于是决定销售部自2013年7月份每人每月减底薪500元,与此同时,由于业务量缩减,提成工资也减到2000元。2013年10月刘某发现已怀孕3个月,10月28日刘某向部门主管请假,要在10月30日上午去医院进行孕期产前检查。因单位那天正好举行推广活动,人手难以调配,主管要求刘某推迟检查,但刘某因已于专家门诊预约,坚持前往。2013年11月10日,单位发放10月份工资时,以刘某旷工半天为由,按照单位规模制度,扣除其工资1000元。单位经济效益下滑而决定销售部员工减薪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
单位因经济效益下滑而决定销售部员工减薪的做法不合法。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单位生产经营困难需要降低工资的,应当与工会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