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申请人赵某于2009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装配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每月工资1600元,以每天完成定额任务为支付前提,工作时间由赵某灵活处理,只要完成定额任务即可,不需要加班。同时,该公司向赵某发放了《工作质量标准及工作流程》,明确要求赵某须每天至少完成200个配件的装配工作。2010年6月30日合同到期,该公司决定不与赵某续签劳动合同。2010年7月1日,赵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36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7062元。赵某主张,公司给其确定的定额200件过多,要完任务每天都必须加班1小时,且在职期间其实际每周上班6天,该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因此要求该公司补发上述加班工资。公司辩称,装配工作以完成定额任务为准,双方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由赵某自行掌握工作时间,且工作量及工作标准已经通过《工作质量标准及工作流程》告知赵某,赵某实际上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另,该公司对赵某主张的工作时间予以认可。假设该公司对赵某工作定额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是否应支付赵某加班工资?请简述理由。
答案:
1.公司不需支付赵某延时加班工资。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定额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在8小时以内没有完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