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工程因建设单位进度款不到位而中途停工多次,且最终成为烂尾工程,最后一次停工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六个月。问:施工企业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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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某施工企业与某碳素厂签订了施工合同,2002年底竣工验收合格,2003年4月份该工程炉体倒塌,同年6月,建设单位委托太钢公司所属的鉴定单位进行质量责任鉴定,结论是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同年7月1日建设单位将此报告送至公司,某施工单位随即出面与其协商解决,同意出10万元修复工程,但某碳素厂不同意,也不与施工单位结算,后某碳素厂另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现生产正常。2005年12月22日某碳素厂与施工单位进行了结算,在结算中未提出质量扣款及赔偿,现根据结算某碳素厂欠施工单位工程款170万元。请问:如果施工单位现在起诉,请求某碳素厂支付工程款,对方的质量损害赔偿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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