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5年6月22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张某店内查获A品牌真品卷烟8万支,涉案金额3.2万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对相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店内,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及其雇员肖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肖某称已销售A品牌卷烟50条,涉案金额4000元,与账册记录相符。据查实,张某28岁,精神状况正常,2010年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3年4月14日,因销售假烟金额较大受到行政处罚,并被甲县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2014年9月8日因无证零售烟草制品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肖某所做的笔录属于何种证据?对该证据应当主要审查哪些内容?(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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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问答题

2012年10月10日,甲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根据举报在零售户“名轩烟酒店”(店主张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内查获一批违法卷烟,均无当地烟草公司激光喷码,其中X品牌卷烟60条,当地零售指导价210元/条;Y品牌卷烟320条,当地零售指导价400元/条。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查获记载违法卷烟销售记录的账册一本,据账册记载,今年5月份以来,张某累计销售X品牌卷烟130条,销售金额27000元;销售Y品牌卷烟70条,销售金额28000元。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X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Y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另据调查,张某今年33岁,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其曾于2012年3月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Y品牌卷烟,被A区工商局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甲市烟草专卖局认为该案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指定专卖管理人员老王和该单位实习大学生小严(尚未获得执法资格)组成专案组,于10月12日提出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10月19日,甲市烟草专卖局郝副局长作出了批准移送的决定,于当日将案件移送给了本局所在地的甲市B区公安局。B区公安局经审核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遂于当日将此案退回甲市烟草专卖局。10月22日,甲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给甲市公安局,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了甲市检察院。甲市公安局经审核后认为该案部分构成犯罪,遂将不构成犯罪部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构成犯罪部分予以立案调查。

对于甲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的案件部分,甲市烟草专卖局应如何处理?(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