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9年10月进入一家工厂,与之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09年10月6日-2010年1月5日。一个月后,工厂还是比较看好王某的工作能力,于是对包括王某在内的3名员工进行培训。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中写明:培训分两个次进行,第一次是岗前培训,主要内容是工作操作方面的,第二次培训则是技能提高的培训。 11月15日,在第一次培训后,王某有了更好的发展,于是向工厂提出辞职,并得到了工厂的批准。三天后王某就没有再来工厂。12月12日在发放工资的日子王某未能领到工资,在向工厂讨说法时,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以及“职工(包括试用期职工)连续15日未能到岗按旷工处罚一个月工资”。同时在王某第一次培训期间,工厂支付租用了培训教室等费用,没有找王某赔钱已经很仁义了,所以王某辞职后是没有工资的了。 王某反问工厂说试用期内辞职不是提前三天就可以吗?凭什么要一个月?至于那次培训不过是培训些工作需要的内容,并没有进行第二次的技能培训。
试用期内的王某辞职到底要提前多少天?本案的合同内约定的一个月是否有效?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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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009年4月至5月工作周期中,小张未曾休息,期间遇有4次休息日(双休日)和一个法定节假日(五一劳动节)。当月发工资时,小张要求按9个工作日加班发给加班工资,公司却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为由拒绝发给加班工资。
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可分为哪些()?
A.标准工作时间
B.缩短工作时间
C.提前工作时间
D.延长工作时间
A.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B.计件工作时间制度
C.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D.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撤销合同
B.修改合同
C.赔偿损失
D.解除合同
A.返还财产
B.赔偿损失
C.相应罚款
D.追缴国库
A.3个月
B.4个月
C.5个月
D.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