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王某原为某国营企业的员工,与国营企业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国营企业曾出资对王某进行过培训,双方另签订有服务期协议,并约定了违约的赔偿责任。服务期内,该国营企业与某外资企业合资,改制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更名的相关手续。改制后,王某向合资企业表示:由于企业性质、企业名称都已不是原劳动合同的企业方,导致原劳动合同实际解除。由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企业方,因此合资企业应当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资企业则表示,服务期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如果王某离职是违约行为,非但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当承担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合资企业提出的服务期协议继续履行是否有依据?为什么?若王某离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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